1,必须经过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2,应尽量不要或少用,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3,改善生产,加工和储存;保持营养成分,防止腐败变质,改善感官性状和提高产品质量;
4,不得销售和使用污染或变质的食品添加剂;
5,供婴儿的主辅食品,除按规定可以加入食品营养强化剂外,不得加入人工甜味剂,色素,香精等不适宜的食品添加剂;
6,复合食品添加剂中的各单项物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的各有关规定;
7,生产,使用新的食品添加剂,应事先提出卫生学评价资料和实际使用的依据,经逐级审批后报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局批准,按规定执行
8,进口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品种和质量标准,并按有关考虑的规定进行批准;出口食品添加剂可根据国外要求生产,但转内销时必须符合规定
133-9957-8799
E-mail:zgspkj@163.com
Add: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经济开发区一期标准化厂房13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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