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时,如何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时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如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2760-2014 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该降低在食品中用量;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等,以保证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会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同时,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时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的要求,该标准规定了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原则、基本要求、感官要求、有害物质控制等内容。
延伸阅读
复配食品添加剂指由两种及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根据 GB 2760-2014 的规定,在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时,主要应该遵循三个原则:
(1)选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中各种食品添加剂成分均允许在所生产的食品中使用。
如某复配甜味剂的糖度是 100 倍蔗糖糖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规定,该复配甜味剂中各主要成分有安赛蜜、甜蜜素、糖精钠、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等,在用于某一种食品中时,每一种成分都必须是允许用于该食品的。如果含有禁止在该食品中添加使用的成分,就不得用于该食品中。
(2)实际添加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过程中,应保证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都符合 GB 2760-2014 的规定。
(3)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 1。
如,柠檬黄、日落黄在果冻中的大使用量分别为 0.05g/kg 和0.025g/kg,这两种物质在果冻中同时使用时,应该满足:柠檬黄/0.05+ 日落黄 /0.025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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